本案始于2019年 ,历经终审驳回,再审成功,再审后终审胜诉,长达八年时间 ,开了十四次庭,非常不易。本人作为律师,是在案件已经终审驳回后介入 ,成功启动再审 。今天先把代理词发上来,随后会再对案件的全程写一篇。谢谢关注。
(2026)豫04民终1557号案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小春等11人的委托,指派王晓先律师在(2026)豫04民终1557号案的审理中 ,担任上述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研究了委托人经历的多次判决书和裁定书,并参与了2026年4月21日下午的庭审 。
审判长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一 、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案涉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是否遗漏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
二、一审认定案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适当?被上诉人案涉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三、上诉人领取的案涉补偿款数额如何确定?对该补偿款应否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如应分配,相关数额及比例如何确定?
本代理人现根据上述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1 、案涉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1)重复起诉成立的前提必须存在前诉与后诉。庭上,上诉人提出(2024)豫04民终1890号民事裁定书关于“重复起诉 ”认定的问题。本代理人提请合议庭注意 ,该“重复起诉”认定的前诉为(2021)豫04民终1160号案,而本案正是对1160号案撤销后的重审,所以本案没有前诉,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
(2)前诉必须是实体审 ,后诉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 。本案自2019年以来从没有就被上诉人要求的析产诉求进行过实体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引,前诉为“裁定”驳回的 ,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 ”必须是经过实体审,如果仅仅只有程序审,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
(3)前诉诉讼请求必须能够涵盖后诉诉讼请求 ,才能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的案例裁判指引,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 ,前诉和后诉则并非重复诉讼 。
本案能够重启再审,正是平顶山中院已经认定了(2021)豫04民终1160号案做出“重复起诉”的裁判是错误的。
2、一审不存在遗漏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
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已由上诉人全额领取、占有并擅自处分,金榜公司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 ,与本案共有物分割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依法无需追加。
二 、关于一审认定案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时效
1、一审认定案涉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共有物分割纠纷 ”适当
(1)诉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
根据之前的《继承法》和现行的《民法典》的规定,以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法部分)纪要》(下称“纪要”)第25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 ,依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享有继承权 。
本案中 ,被上诉人均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诉争财产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
(2)案由应为“析产——共有物分割 ”的法律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 ,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析产——共有物分割” 。
(3)本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人民法院有权直接裁判
本案争议并非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 ,而是宅基地及房屋被征收后,拆迁利益的共有财产分割,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拆迁安置补偿遵循了房地一体原则 ,补偿款及安置房系对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整体对价,依法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法院有权直接判决分割。
2、被上诉人案涉诉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1)《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法部分)纪要》第25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 ,依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纠纷案件 ,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
(2)《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请求分割被继承人财产 ,其他继承人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法理:请求分割遗产实际系分割共有物,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分割争议房产的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 。物权为支配性权利,非经请求即可实现,即使权利人在事实上因标的物为他人占有而失去支配 ,但于法律意义上,其支配权从未被阻断,其向占有人主张权利,本质上是在行使“支配权 ” ,此种支配意义上的请求权不应被诉讼时效阻断。
三 、关于案涉补偿款的确定和分配
1、一审对案涉补偿款的确定以实际房屋交易价为准符合证据规则
案涉四套安置房已由上诉人私自出售,一审结合实际交易价格,综合酌定房屋价值121万元 ,另加12万元安置补偿款,认定准确,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 ,符合证据规则。
2、分割比例已充分向上诉人倾斜
一审考虑上诉人对房屋维护 、拆迁对接等客观付出,酌定上诉人分得五分之二份额(40%),被上诉人四家11人只分得五分之三份额(60%) 。上诉人分得的比例显著高于其他任一继承人 ,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不存在显失公平、偏袒任何一方的情形。
3、133万元补偿款(121万+12万)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共同财产
本案诉争拆迁补偿款来源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被继承人程松堂和马章妮被拆迁的宅基地及房屋。被上诉人不存在放弃继承权的情形,该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转化的补偿价值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共同财产 。
4 、补偿款应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进行分配
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程松堂和马章妮没有留下遗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被上诉人接受一审合议庭的意见,对应继承份额做出了重大让步,同意一审判决的分配。
四、程松堂与马章妮是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
1、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程松堂和马章妮 ,由下列证据完成证据链的闭环:(1)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三份((2022)豫04民再17号、(2022)豫0425民初1818号 、(2022)豫04民终4194号);(2)2019年4月29日上诉人给汝州市人民法院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情况说明”中的自认;(3)证人程光灿2023.12.5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三份);(5)1960年程松堂对宅基地上棚的处分行为;(6)上诉人的城市户口身份 。
本案涉案宅基地归属于程松堂与马章妮
(2022)豫04民再17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再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一审法院认定:程松堂、马章妮夫妇生前在郏县南后街有宅基一处,该宅基内房产建于1969年;程松堂、马章妮生前育有五个子女……;2012年7月19日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程松堂 、马章妮夫妇去世后,涉案房宅一直闲置;拆迁前2012年4月28日白、霍两人对现场进行了查验。)
(2022)豫0425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书
经本院审查 ,认定如下事实:程松堂、马章妮生前在郏县南后街有宅基一处,该宅基内房产建于1969年;程松堂 、马章妮生前育有五个子女……;2012年7月19日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程松堂、马章妮夫妇去世后,涉案房宅一直闲置;拆迁前2012年4月28日白、霍两人对现场进行了查验。
(2022)豫04民终4194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同上)
((2022)豫0425民初1818号是该案的一审)
上诉人自认是在老宅上建的房
2019年4月29日上诉人给汝州市人民法院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情况说明》中自认:“…… ,我的两间瓦房就是这样于1969年年底在老屋空地上盖起来的,……,以上所述都是真实 ,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来源:由汝州市人民法院提供)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的亲戚和证人程光灿的证言
证人程光灿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的堂兄,其在2023.12.5出庭作证确认其父程鸿章过继后,该宅基地自然而然“留给叔叔程松堂了 ” ,并且特别说明这是农村的风俗。
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三份)
1 、龙山街道小东门社区居委会2019年3月8日证明:原城关镇后三大队一队村民(现为小东门社区居委会)程松堂、马章妮夫妻,分别于1978年、1987年逝世,生前生育了五个子女,他们是:程光树 、程天云、程光钧、程花停、程花蕊。
2 、郏县龙山街道办龙山居委会2019年4月16日证明:原城关镇南后街三大队(现为龙山居委会 ,清华城)村民程松堂、马章妮夫妇生前自有宅基地及房屋于2012年被开发拆迁 。
3、小东门社区居委会2020年8月1日证明:我区居民程松堂 、马章妮夫妇位于原城关镇南后街三大队一队(现为小东门社区清华城)的住宅自马章妮于1987年病故后一直闲置至本小区2012年开发时止。
程松堂卖掉宅基地上棚的行为
1960年,因三年自然灾害,生活极其困难 ,程松堂为了保证母亲和子女都能活下来,保证上诉人能正常完成师专学业,忍痛卖掉了宅基地内房屋的上棚。这种对房屋上棚的处分行为 ,正好证明程松堂是该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房屋的所有人 。
上诉人的城市户口身份无权拥有农村宅基地
上诉人高中毕业(1960年)考取许昌师专后,户口就迁出老宅了。上诉人1963年师专毕业后分配在平顶山黄练树小学当教师,生产队不会在1969年给不再是农业户籍的上诉人指地建房。在我国无论城市、农村用地的程序审批都是非常严格的 ,绝对不会给城市户口分配农村用地 。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有提供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本代理人提请合议庭注意,被上诉人提供的社区居委会证明并不是“孤证” ,而且其证明内容能够与证据链上其他证据相呼应,应当认可其证明有效。而上诉人提供的社区居委会证明是“孤证”,无论是法庭的裁判文书和居委会证明,都没有只言片语提到涉案拆迁宅基地与上诉人有关 ,而且没有承办人签名的证明,也属于最高院明示法院可以不采纳的证据。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宅基地归属于自己 。
上诉人一再强调1969年在老宅上建的房是经生产队指定的“原始取得”,并引用了《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上诉人忽略了该法条里的“合法”要求。在我国任何土地的使用都必须要经过职能部门的审批,上诉人拿不出任何的证明其属于“原始取得”的“合法 ”的审批文件。
上诉人参与家庭的建房也不能主张所建之房属于自己 。(2019)最高法行申14151号《行政裁定书》中,最高院明确: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因他人翻建而当然属于翻建者所有。上诉人主导家庭成员在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上建房也不能主张多分 ,(201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民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明确: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类案:(2019)最高法行申1415号)
2 、案涉宅基地上1969年家庭成员共建房情况:
内涉案宅基地1969年建的房属于家庭成员共建
1、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自认
2019年4月29日上诉人给汝州市人民法院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情况说明》中自认:“…… ,我的两间瓦房就是这样于1969年年底在老屋空地上盖起来的,……,以上所述都是真实 ,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上诉人之子程化冰在一审庭审中也认可程花停和程花蕊建房时参与了抬土和为建房人员做饭。
2、证人证言
证人程光灿2023.12.5出庭作证,证明1969年建房是在建在老宅上的,也证明了当时全家人都有参与了建房。
3 、常识判断
1969年建房时程松堂62岁、马章妮60岁、程花停25岁,程花蕊21岁 ,程厂生(程广树之子)15岁,常识判断:家里建房这么大的事,已经成年的家庭成员不可能袖手旁观 。
4 、上诉人的工作资历与收入情况
上诉人1963年才参加工作 ,工资非常低,短短几年其收入不足以支撑建房的资金,家里人有钱出钱(程厂生父亲程广树也出了资)有力出力 ,共同完成了建房。
5、上诉人及妻子能参与建房的具体状况
建房当年上诉人有工作要上班,上诉人妻子有孕在身,没有家人的共同出钱出力 ,是不可能把房子建起来的。
五、本案存在最高法院确认的适用类案的情节
1、《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六条 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本案存在以下符合适用类案检索的的情形:(一)拟提交审委会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八)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明确“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范围。
3、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 ”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属于必须适用类案的范围 。
本案的再审是经过平顶山中院审委会讨论的 ,本案也向中央督导组和省委巡视组举报过法官违法审判的行为。因此,本案必须适用类案。
一审的判决与上级人民法院类案裁判原则上是一致的,本次审理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进行裁判。(类案附后)
六、上诉人存在恶意过错应承当本案的诉讼费
1 、引发本案纠纷的发生完全在于上诉人的贪念和违法行为 。在上诉人与河南金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之前,上诉人通知过其兄长程广树的遗属李小春、程凯利去平顶山先行签订与开发公司的空白合同(有照片和录音为证) ,并承诺补偿房产下来,两家平分。但拿到钥匙后就反悔了,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自此开始。
2、擅自处分属于被上诉人的涉案房产 。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对案涉拆迁安置补偿房产有争议 ,在被上诉人已经提起诉讼后,仍擅自对属于被上诉人继承所得的遗产进行了处分,致使被上诉人的财产权受到重大损失 ,构成对被上诉人严重的侵权。
上诉人诉讼期间转移共有财产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对于因转移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房屋差价损失 、利息损失等,法院可判决转移方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中 ,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当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包括对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分配公平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决,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先
2026.4.23
下列类案适用于本案:
1、分割共有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类案一:(2019)京民申2946号,裁判要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主张分割共有物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CTBLK00-1.html;类案二:(2011)浙民再字第69号;官方出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裁判)裁判要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 ,各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遗产视为共同共有;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 、涉及拆迁利益的继承案件应遵循“先析产 ,后继承”的原则。(裁判要旨:涉及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的继承案件,应先确定共有财产范围、先析产、后继承;房屋不因翻建 、出资而归翻建者所有。类案:(2019)最高法行申 14151 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链接: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CTBLK00-1.html)
3、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因他人出资、翻建而当然归翻建者所有;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当一致,出资翻建仅可构成债权关系 ,不产生物权效力。类案依据:(2019)最高法行申 14151 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CTBLK0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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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错《二审代理词(二审代理词范文)》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