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获悉 ,6月1日,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开磷集团 ”)被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类型是“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处罚机关为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显示,贵州开磷集团的违法事实是: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磷酸一铵(规格型号 50kg/袋 ,10-50-0,总养分≥60%,料浆法.粉状 ,生产批号:2025120218)经抽样检验,结论为总氮(N)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也从未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 、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通过询问调查及对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磷酸一铵于2025年12月2日生产 ,总共生产了3吨共60袋,其中2瓶(0.5kg/瓶)作为样品被抽样人员带走,其余的销售给了杭州天业化工有限公司 ,已全部销售完毕 。货值金额:13125元,违法所得为:825元。收到我局送达的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也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召回到该批次产品。
对此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结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贰拾伍元(¥825);2.处以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陆拾贰元伍角(¥6562.5)。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柒元伍角(¥7387.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开市监处罚﹝2026﹞90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 ,注册资本535414.201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邱祖军,大股东为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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